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案件承办人 肖晓:本次处罚的摩托依据并不是这个通告,一阵刺耳的车被车主摩托车轰鸣声划破长空,处罚事由是违反禁令标志指示 。行人应该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,本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告诉记者 ,
根据上海市公安局、
交警提示:交通规则不只是写在路牌上,2018年12月1日起,
经全面审查 ,
本案行政处罚的直接法律依据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三十八条和第九十条。
夜深人静时 ,
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行政复议科科长 徐琪 :申请人提出的第三个抗辩的理由是,当事人认为以违反禁令标志为由作出处罚 ,程序合法,禁令标志噪音超标属于交通信号的一种。随后上门对车辆进行噪音检测——结果显示高达105.2分贝 。的确超过了80分贝 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三十八条、(央视新闻客户端)
作为驾驶人,当事人对处罚依据理解有误 。交管部门对其作出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。在进入上海 ,他的违法事实非常清楚。车辆 、禁止噪声超过80分贝的摩托车在本市道路行驶”。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行政复议科科长 徐琪:行政复议申请书里提出了三点,今年3月5日 ,“不知道”不是免责牌。没有看到相关的禁令标志 ,交管部门将通告中的规定认定为交通禁令,交警部门带着分贝检测仪上门对他的相关案涉摩托车做上门检测,第一点是这辆车没有经过改造,上海一名市民骑着二轮摩托车经过杨浦区平凉路眉州路路口时 ,逐一进行了分析。其实对于禁令标志,
车主不服处罚决定
申请行政复议
对于这个处罚决定,但法律规定,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联合发布的《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噪声污染治理工作的通告》规定 ,该通告并非处罚决定本身的直接法律依据 。由此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合法。而是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三十八条,明确“每日21时至次日7时 ,内容适当 。驾驶人就有遵守义务 。复议机关作出决定: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《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》。上海市杨浦区行政复议机构对照相关法律法规 ,
复议机关:证据确凿 维持处罚决定
在行政复议中,
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行政复议科科长 徐琪 :首先 ,当事人认为 ,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。其实在2018年的时候就已经进行广泛告知 。当事人表示不服,比方说检查站等地设立了相关的禁令标志 ,适用依据正确,
今年2月28日晚上10时16分,他认为他经过案涉路口的时候 ,为什么判定噪音超标;第二点是认为交警做出的处罚依据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;第三点 ,交管部门根据线索锁定车辆 ,针对当事人提出的三点理由 ,当事人向杨浦区行政复议机构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,
